
?哪些房屋需作房屋安全性鑒定?
1、達到一定的使用年限,有老化跡象;
2、主體結構出現裂縫、傾斜等異常跡象,危及房屋安全;
3、改變使用功能,明顯增加負荷,有可能危及安全;
4、發生過自然災害(如水災、火災、臺風、地震),影響房屋正常使用;
5、周邊環境進行地下管線、基礎、地鐵運行及爆破震動作用;
6、危及房屋安全、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。

房屋安全性鑒定的檢測程序
《危險房屋鑒定標準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的檢測程序是根據我國房屋安全性鑒定的實踐,并參考了日本、美國和前蘇聯的有關資料制定的。其鑒定程序依次如下:
1、受理委托:依據委托人要求,確定房屋安全性鑒定內容和范圍;
2、初始調查: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,并進行現場查勘;
3、檢測驗算: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,必要時,采用儀器測試和結構驗算;
4、鑒定評級:對調查、查勘、檢測、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,綜合評定,確定其危險等級;
5、處理建議:對被鑒定的房屋,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;
6、出具報告:通過檢測、鑒定并出具的數據和結論在報告中都要準確表達。

《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》按房屋的結構、裝修、設備等組成部分的完好、損壞程度,房屋安全性鑒定分成下列各類:A:完好房;B:基本完好房;C:一般損壞房;D:嚴重損壞房;E:危險房;